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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9、悲剧 (第2/4页)

  主要特征

    国际法

    国际法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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