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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16节 (第5/6页)
回家去了,律所公共办公区一片灯火通明,大律所从来不缺通宵忙碌的身影。 次日下午,县检察院,方轶如约而至。 “方律师,先谈谈你对孙奎案的看法。”曹晓雪看着对面的方轶,说道。 这次参加案件意见交流的检察员不止曹晓雪一人,还有一位四十来岁的资深女检察员,是曹晓雪的师父。这位检察员方轶看着面熟,但是他又一时半会儿想不起来在哪见过了。 “好,我先说说我的意见,我个人认为孙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杜金全(也就是被孙奎砍伤后死亡的胖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我认为,杜金全的行为属于行凶……” 方轶尚未说完,曹晓雪插话道:“这个不一定吧,杜金全仅使用刀面击打孙奎,并未使用刀刃砍人,由此可见他的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确定,我觉得不一定构成行凶。当然现在人没了,想要进一步求证他的动机和目的已经不可能。” 曹晓雪是气死小辣椒,不让独头蒜的性格,之前在公安机关有李斌镇着,还收敛点,来检察院工作后,怼律师的话一套一套的,要不是现在的师父压着,她能把律师怼的出门找不到北。 之前因为李斌的关系,曹晓雪与方轶打过交道,算是熟人,今天交流意见又有师父在身边,所以她对方轶已经算是很客气了。 第265章 这事闹的! “针对杜金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问题,我跟您的意见不一致。对行凶的认定,应当遵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把握的标准。 杜金全开始阶段的推搡和踢打行为不属于‘行凶’,这一点我没有意见。但是从他自车中取出砍刀,开始击打孙奎之时起,我认为他的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 而且杜金全当时的攻击行为特别凶狠,其所持砍刀属于管制器械可轻易致人死伤,当时杜金全又喝了酒,随着事态发展,接下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难以预料,孙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 您刚才也说了,杜金全具体持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不确定,这正是许多行凶行为的特征,但并不是认定的障碍。因此,我认为杜金全的行为符合‘行凶’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行凶’。”方轶说完看向对面的两位检察员,目光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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