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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20 (第2/5页)
照一般婚礼的习俗,这时候本该是宣读圣经规章的程序,但在这里,当然不可能,便改由朗诵宪章来代替。 *** *** *** *** 鬼畜奴隶共和国生物权利宪章。 第一条 雌性生物之地位: 所有雌性生物皆等于牲畜,生而卑贱,以服从为天职,承主人恩泽,通赐‘母狗’之名。 第二条 对母狗之权利: 主人对母狗,具有无差别之一切权利。 第三条 凌辱母狗之权利: 主人对母狗,除了可将其视为宠物或是奴隶,并具有将其当成人间便器般践踏其生物尊严之权利。 第四条 剥夺母狗表达意见之权利: 母狗不具口吐人言之权利,主人在遇上具有主见的母狗时,具有剥夺其发言的权利。 第五条 剥夺母狗的表达,获取信息之权利: 主人具有以任何手段夺取母狗口头、书写或印刷或是艺术形态作品之权利。 第六条 取缔母狗之集会、结社之权利: 主人具有强制取缔母狗之集会、结社之权利。 第七条 了解母狗私生活的权利: 主人具有以偷窥、窃听等方式观察母狗入浴与更衣,在厕所排泄及自慰等知的权利。 第八条 毁损母狗名誉之权利: 主人对母狗,具有可以不论真假即以“淫乱、白痴、低能、变态、娼妇、妓女……”等用语毁损其名誉与信用等等之权利。 第九条 压榨母狗之权利: 主人对母狗,具有强迫其进行卖春等等经济方面压榨之权利。 第十条 母狗受教育的目的与权利: 1、母狗的才能在于开发出身体能力之最大极限,以达到完美侍奉主人之目的。 2、怀孕、生育并教育下一代。 第十一条 与母狗相关审判之权利: 1、主人对母狗的轻微罪行,审理者可依照自己的考虑进行判决。 2、逮补疑似犯下严重罪行之母狗时,可进行有无犯行之推定。 3、对于疑似犯下罪行之母狗,除了强迫其提供证词与自白外,必要时可以进行拷问。 第十二条 对母狗的刑罚: 对于确认其罪行的母狗,由其罪行之轻重及主人之圣裁来执行适合的刑罚。 对于特殊的重大罪犯,将以残虐且不人道的方式实行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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