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六) (第11/14页)
承担部份 责任?」 老师话还没讲完,我的额头上已经三条线,简单讲,老师认为像小琪被轮姦 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所以罪有应得,把加害人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人, 好比说是少女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强姦的说法,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头 包。 果然,老师还没说完,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身而已,质疑道:「老师,女 性到夜店放鬆,想要喝两杯放鬆一下,即使喝醉,只要没做出违法的事,又有什 幺好苛责的?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是那些被趁机性交的都是活该啰!?」 「同学质疑得很好,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老师的意思是,别让凡事都进入 了司法程序才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人要懂得趋吉避凶。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 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回公道,我告诉你们,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回来了,遑论 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幺,更不可能让你完 全弥补所受的伤害。」 干,又在指桑骂槐骂我。 「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却没有被性侵,为什幺?因为这里出入的都是未 来的正义捍卫者,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之外,几乎没有人对她有非分之想。」 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我发誓那天晚上 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慾的成分,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入一条义愤强制性交罪, 不然某些鸡掰美女逍遥法外,不狠狠干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头之恨呢?「至于 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人却都不敢遂行兽慾,这就 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 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入的气质,当然加害人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强制性交罪和趁机性交罪的法条,刑法22条项:对于男 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条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 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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